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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69號

返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許瑞東楊雅萍謝依庭

原告
陳苡勤即澄森幸福商行
訴訟代理人
劉博中律師
被告
一零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展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謝依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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