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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
    陳囿辰

  • 當事人
    林茂榮即茂榮工程行國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88號 原 告 林茂榮即茂榮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余基益 被 告 國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9萬0206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萬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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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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