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林茂榮即茂榮工程行、國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孟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88號 原 告 林茂榮即茂榮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余基益 被 告 國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9萬0206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萬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