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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8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陳囿辰

原告
林茂榮即茂榮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余基益
被告
國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9萬02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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