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元昊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李傑義、周正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89號 原 告 元昊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傑義 被 告 周正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5,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