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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2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劉容妤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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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慶宴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映淳律師
被告
陳江雪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以之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主張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548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所製作之分配表1次序6、7陳江雪玉之執行費及債權、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3,832元及36,030,000元應予剔除等語。揆諸首揭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即債權人)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核定,亦即原告(即債務人)主張應予剔除之13,832元及36,030,000元,合計36,043,83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043,8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9,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25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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