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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
    宋泓璟
  • 法定代理人
    張銘水、張世凱

  • 原告
    林雅玲
  • 被告
    德慶建設有限公司法人德冀開發有限公司法人傑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32號 原 告 林雅玲 被 告 德慶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銘水(原名:張澤洋) 被 告 德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凱 被 告 傑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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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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