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林雅玲、德慶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32號 原 告 林雅玲 被 告 德慶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銘水(原名:張澤洋) 被 告 德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凱 被 告 傑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