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楊美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33號 原 告 楊美華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信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伍佰零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