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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3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黃乃瑩

原告
楊美華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信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伍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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