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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41號

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古秋菊

聲請人
化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翔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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