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王裕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慶言、王世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57號 原 告 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應 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被 告 王世銘 于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世銘、于美慧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