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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04號

履行合約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傅紫玲

原 告
嘉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浩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李松霖律師
被 告
東立洲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坤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依據原告訴之聲明第一至三項所載,本件原告係分別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真耶穌教會台灣總會(樹林教會)新建工程案之「防火鐵捲門工程」、「防火窗工程」、「5樓/W14固定窗工程」之防火證明(包括防火門、窗證出廠證明書、「TAF」驗證試驗報告書、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經核本件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各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95萬元(計算式:1,650,000元×3=4,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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