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嘉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仁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04號 原 告 嘉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浩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李松霖律師 被 告 東立洲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坤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依據原告訴之聲明第一至三項所載,本件原告係分別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真耶穌教會台灣總會(樹林教會)新建工程案之「防火鐵捲門工程」、「防火窗工程」、「5樓/W14固定窗工程」之防火證 明(包括防火門、窗證出廠證明書、「TAF」驗證試驗報告書、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經核本件並非對於親屬關 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各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95萬元(計算式:1,650,000元×3=4,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