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11號
- 原告
- 守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樹
- 被告
- 寬鈞科技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裕民
- 被告
- 寬鈞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怡秀
- 被告
- 王德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