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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18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傅紫玲

原告
登豐石材有限公司
代理人
呂董承鳳
被告
曾珍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2,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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