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東鈺科技有限公司、劉國興、范翠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2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林衍茂 訴 訟 代理人 黃榮裕 被 告 東鈺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國興 被 告 范翠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鈺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1,899元(貳佰零貳萬壹仟捌佰玖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1,097元(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