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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黃乃瑩

原告
璿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宦瑜
原告
博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溫任汶、徐穩翔即正鋐環保企業社、東瑩科技有限公司、李明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939,130元(2,390,664元+2,548,466元=4,939,1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玖仟玖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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