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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傅紫玲

聲請人
大錠國際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紫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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