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65號 原 告 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睿瀚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睿錤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91,162元(計算式:5,934,424元+8,256,738元=14,191,162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36,960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 費1,000元(計算式:500元+500元=1,000元),本件原告尚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參萬伍仟玖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