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65號
- 原告
- 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睿瀚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睿錤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91,162元(計算式:5,934,424元+8,256,738元=14,191,1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6,960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1,000元(計算式:500元+500元=1,000元),本件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參萬伍仟玖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