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9號
- 原告
- 立新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珍
- 被告
- 台灣漢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榮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原告所開立如附表所示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定期存款存單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萬元及其遲延利息。是上開第1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0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00萬元(計算式:300萬元+1,000萬元=1,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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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存款銀行 存單號碼 金額(新臺幣) 1 第一商業銀行 HA00000000 200萬元 2 第一商業銀行 HA00000000 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