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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
    鄧雅心
  • 法定代理人
    林素華

  • 原告
    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94號 原 告 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壹仟伍佰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壹拾肆萬肆仟元),已據原告繳 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伍佰元),尚應補繳143,500元(壹拾肆萬參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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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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