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許理彥、品睿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雪昭、李育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08號 原 告 許理彥 被 告 品睿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雪昭 被 告 李育奇 黃國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31,384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89,5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