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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宋泓璟

原告
許理彥
被告
品睿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雪昭
被告
李育奇

黃國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31,3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5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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