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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1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黃乃瑩

原告
進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國
訴訟代理人
謝銘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品興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336,738元,並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192元在案(下稱原裁定),然原告對原裁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227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重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355,000元確定,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萬肆仟零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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