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24號
- 聲請人
- 朝敏果菜批發行
- 法定代理人
- 黃宇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尚未繳納聲請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824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尚未繳納聲請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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