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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2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趙伯雄

聲請人
朝敏果菜批發行
法定代理人
黃宇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尚未繳納聲請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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