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朝敏果菜批發行、黃宇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24號 聲 請 人 朝敏果菜批發行 法定代理人 黃宇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尚未繳納聲請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