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資本圈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依婷、劉璟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資本圈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依婷 訴訟代理人 呂奕賢律師 被 告 劉璟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