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錦風股份有限公司、陳明華、台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綜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57號 原 告 錦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華 被 告 台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綜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5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萬8,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2,4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萬1,908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