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75號
- 原告
- 王偉權 住○○市○○區○○路00○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昱銘律師
- 被告
- 候鳥羽露休閒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祥德
- 被告
- 施定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定綸等2 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