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宋家瑋
- 法定代理人游祥德
- 原告王偉權
- 被告候鳥羽露休閒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施定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75號 原 告 王偉權 住○○市○○區○○路00○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複代理人 黃昱銘律師 被 告 候鳥羽露休閒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祥德 被 告 施定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定綸等2 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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