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黃乃瑩
- 法定代理人林欣怡
- 原告雋永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79號 原 告 雋永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欣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9,2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捌仟參佰壹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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