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簡國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09號 原 告 簡國善 于沛然 梁明麗 高浩森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渼生技有限公司、林和慶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0,000元(2,400,00 0元+1,000,000元+1,000,000元+4,200,000元=8,6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140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2,000元,本件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捌萬肆仟壹佰肆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