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泰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劉國書、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徐柏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13號 原 告 泰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書 被 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2,456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