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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2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黃信樺

原告
大安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汝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
被告
魏漢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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