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黃信樺
- 當事人大安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魏漢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26號 原 告 大安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汝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 被 告 魏漢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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