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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莊佩頴
  • 法定代理人
    曾靜妤

  • 原告
    劉家韋周芸鄭評嘉
  • 被告
    鈞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34號 原 告 劉家韋 周芸 鄭評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林晏安律師 被 告 鈞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靜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訴之聲明1、2合併計算之,至於訴之聲明第3項係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5萬8,500元、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15萬4,6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91萬3,100元(11,758,500+5,154,600=16,913,1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89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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