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易利隆鋼鐵有限公司、李吳嬌蓮、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凌鴻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易利隆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吳嬌蓮 被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萬3,290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6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152元。二、提出準備書狀 及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