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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連士綱
  • 法定代理人
    彭慶、林冠之、陳鴻明、邱見鴻

  • 原告
    呂林麗雲呂清泉
  • 被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鴻明建築師事務所法人信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60號 原 告 呂林麗雲 呂清泉 被 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慶 被 告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之 被 告 陳鴻明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鴻明 被 告 信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見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7,251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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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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