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連士綱
- 法定代理人彭慶、林冠之、陳鴻明、邱見鴻
- 原告呂林麗雲、呂清泉
- 被告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鴻明建築師事務所法人、信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60號 原 告 呂林麗雲 呂清泉 被 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慶 被 告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之 被 告 陳鴻明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鴻明 被 告 信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見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7,251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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