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67號
- 原告
- 垚磊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裕琳
- 訴訟代理人
- 林長泉律師
- 被告
- 保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道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96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