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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19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陳幽蘭

聲請人
陳琇瑛
相對人
鴻進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鴻進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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