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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32號

回復所有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陳翠琪

原告
上和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怡慧
被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

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核定

訴訟;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請求被告應將座落桃園縣○○鄉○○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上

之同段657、657-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縣○○鄉○○○路0號,下

合稱系爭建物)之稅籍登記及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登記回復為

原告所有,核屬財產權之訴訟,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

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且上開二請求為不同之標

的,依前開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其中,原告請求被告應

回復系爭建物之稅籍登記為原告所有之部分,因該客觀上利益不

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原告請求回復系爭建物

稅籍登記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另

原告請求被告應回復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登記為原告所有之部分,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依地價

調查估計規則第12條及桃園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

耐用年數及折舊率表等規定,系爭建物於112年度之估定現值共

計為5,013萬4,988元(計算式:系爭657建號建物估定現值251萬

8,346元+系爭657-1建號建物估定現值4,761萬6,642元=5,013萬4

,988元),此有本院函詢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經該局以112年11

月13日桃地價字第1120065592號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1-63

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78萬4,988元(計算式:16

5萬元+5,013萬4,988元=5,178萬4,9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6萬7,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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