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33號
- 原告
- 徐彩真即力心物流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萬2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203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萬2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