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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33號

給付運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王婉如

原告
徐彩真即力心物流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萬2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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