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王婉如
- 原告徐彩真即力心物流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33號 原 告 徐彩真即力心物流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萬2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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