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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王婉如

  • 原告
    徐彩真即力心物流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33號 原 告 徐彩真即力心物流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萬2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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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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