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4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立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物聯網股份有限公司、卓瑩鎗、范姜中岑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48,5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萬 肆仟伍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