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詮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銘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49號 原 告 詮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致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66,249.6元,依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23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32.385換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2,145,493元(計算式:美金66,249.6×32.385元=2,145,4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785元(貳萬壹仟柒佰 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