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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50號

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陳翠琪

聲請人
李森田
相對人
冠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冠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本件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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