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李森田、冠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50號 聲 請 人 李森田 相 對 人 冠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冠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本件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