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傅紫玲
- 法定代理人吳明仁、林芷菱
- 原告鼎堡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格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82號 原 告 鼎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仁 被 告 格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芷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8,2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8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1萬1,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沂㐵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