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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06號

返還信託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黃信樺

原告
傅秋美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宜辰律師
被告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7/10000

)及坐落其上之同段404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000巷0號10樓,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上開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

。復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

同類型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49,000元

,而上開建物面積為74.05平方公尺【總面積58.28平方公尺+陽

台7.76平方公尺+共有部分建號4080(3,077.43平方公尺×10000

分之3)+共有部分建號4081(1,477.32平方公尺×10000分之48)

=74.05平方公尺】。經核原告聲明之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為11,033

,450元(計算式:74.05平方公尺×149,000元=11,033,450元),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033,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15

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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