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06號
- 原告
- 傅秋美
- 訴訟代理人
- 陳鼎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宜辰律師
- 被告
-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7/10000
)及坐落其上之同段404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000巷0號10樓,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上開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
。復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
同類型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49,000元
,而上開建物面積為74.05平方公尺【總面積58.28平方公尺+陽
台7.76平方公尺+共有部分建號4080(3,077.43平方公尺×10000
分之3)+共有部分建號4081(1,477.32平方公尺×10000分之48)
=74.05平方公尺】。經核原告聲明之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為11,033
,450元(計算式:74.05平方公尺×149,000元=11,033,450元),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033,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15
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