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毛崑山
- 當事人宏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川陞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19號 原 告 宏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庭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姝嫚律師 被 告 川陞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沁妤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萬7,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童淑敏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