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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19號

給付服務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毛崑山

原告
宏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庭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姝嫚律師
被告
川陞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沁妤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萬7,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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