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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4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趙伯雄

原告
許芊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億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陳妘佩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2萬0,605元(計算式:

92萬5,605元+9萬5,000元=102萬0,6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萬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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