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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50號

查閱帳簿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楊雅萍

原告
陳德
被告
鄭宗榮

吳伊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簿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提出勁迪音響有限公司自103年1月27日起至交付日止之所有帳簿表冊、營業報告和收支明細表等財務報表、收支帳本、收支原始憑證、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年度結算申報表、會計帳本、自費項目登記表、銀行往來資金及所有存摺明細表供原告查閱,經核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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