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查閱帳簿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陳德、鄭宗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50號 原 告 陳德 被 告 鄭宗榮 吳伊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簿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提出勁迪音響有限公司自103年1月27日起至交付日止之所有帳簿表冊、營業報告和收支明細表等財務報表、收支帳本、收支原始憑證、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年度結算申報表、會計帳本、自費項目登記表、銀行往來資金及所有存摺明細表供原告查閱,經核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其訴 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