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吳秀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57號 原 告 吳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金翎工業 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