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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5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傅紫玲

原告
吳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金翎工業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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