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緯昇股份有限公司、簡弘倫、魏誌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6號 原 告 緯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弘倫 被 告 魏誌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萬3,2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