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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6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李宇銘

原告
緯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弘倫
被告
魏誌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萬3,2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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