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宋泓璟
- 當事人陳美華、佳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陳美華 指定送達址:臺北北門○○○000○○ ○ 被 告 佳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慧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848,8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5,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4,9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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