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82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連士綱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相對人
天瑞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