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永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許永杉、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徐承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01號 原 告 永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杉 被 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陸拾陸萬參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