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時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14號 聲 請 人 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時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