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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王婉如
  •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東奇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翁明旺陳素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5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被 告 東奇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翁明旺 被 告 陳素錦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 年司促字第284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9萬4,0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萬1,820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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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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