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73號
- 聲請人
- 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時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權利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2273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權利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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