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催告行使權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傅紫玲
- 法定代理人張時銘
- 原告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73號 聲 請 人 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時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權利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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